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6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
年9月28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客戶額度資料查詢、
、客戶繳款狀況查詢、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交易紀錄表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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