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士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士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士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訴字第381號、106年度訴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罪)、妨害公務、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訴字第477號、第493號、107年度訴字第303號、549號、107年度簡字第6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0月、10月、9月、3月、3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5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7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6日以法授署教字第109019055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2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9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1年2月4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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