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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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傅 冠榕 債務人 傅焱 生債務人 林素鑾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傅冠榕 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傅焱生 、林素鑾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30,302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傅冠榕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0,30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傅焱生、林素鑾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鑾、傅│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0302│冠榕、傅焱│月1日起│││││元│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鑾、傅│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302│冠榕、傅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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