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黃宥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宏樑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