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秀梅王宗中洪金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條、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宗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債務人王宗中即無當事人能力,另本件債務人陳秀梅、洪金柱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梅、洪金柱聲請發支付命令,依首揭法條規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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