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林秀芬 (即 王天正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5ND000000011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5NX00000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