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李志騰 被上訴人 胡菁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嗣後請依合議庭所指定之開庭時間至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李志騰 被上訴人 胡菁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嗣後請依合議庭所指定之開庭時間至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