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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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如 婦幼身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原告甲○
○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雇於被告,每月薪資為原告乙○○新台幣
(下同)33,000元,原告甲○○23,000元,被告積欠原告乙
○○96年6月至同年9月之薪資51,867元,原告甲○○96年6
月至8月之薪資44,416元,經原告聲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協調不成立,爰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收取明細一覽表、存證信
函、勞資爭議協周會議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6-11頁),堪
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美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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