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3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106年11月10日行準備程序時,寬容表示願撤回告訴,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應依前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