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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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3號債權人 楊舒婷 債務人 楊王味 債務人 楊智雄 債務人 楊文棟 債務人 楊嘉興 債務人 楊永標 債務人 楊永鐘 債務人 李國彥 債務人 李國龍 債務人 李國詮 債務人邱 李麗玉 債務人 李寶琴 債務人陳 楊月英 債務人許 楊月娥 債務人黃 楊秋月 債務人 莊銀燦 債務人 楊憲昌 債務人 楊玉蟾 債務人 楊淑珍 債務人 楊晚香 債務人 楊惠貞 債務人 莊鐘德 債務人 莊樹汯 債務人 莊良惠 債務人 莊旻玲 債務人 莊紫娟 債務人 楊少廉 債務人 楊武璋 債務人 楊宜璋 債務人 楊佳達 債務人 楊王金花 債務人 楊健男 債務人 楊憲忠 債務人 楊漢堯 債務人 楊玉萱 債務人 楊惠瑜 債務人 楊千慧 債務人 楊宗衡 債務人 楊美華 債務人 楊惠玲 債務人 李信璋 債務人 李泓寬 債務人 李妍姿 債務人 李妍卿 債務人 李芝穎
一、㈠債務人楊王味、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楊永標、楊永
鐘、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 邱李麗玉 、李寶琴、 陳楊月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零 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 許楊月娥 、 黃楊秋月 、莊銀燦、楊憲昌、楊玉蟾、
楊淑珍、楊晚香、楊惠貞、莊鐘德、莊樹汯、莊良惠、莊旻玲、莊紫娟、楊少廉、楊武璋、楊宜璋、楊佳達、楊王金花、楊健男、楊憲忠、楊漢堯、楊玉萱、楊惠瑜、楊千慧、楊宗衡、楊美華、楊惠玲、李信璋、李泓寬、李妍姿、李妍卿、李芝穎、楊王味、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楊永標、楊永鐘、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邱李麗玉、李寶琴、陳楊月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王味、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楊永標、楊永
鐘、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邱李麗玉、李寶琴、陳楊月英、許楊月娥、黃楊秋月、莊銀燦、楊憲昌、楊玉蟾、楊淑珍、楊晚香、楊惠貞、莊鐘德、莊樹汯、莊良惠、莊旻玲、莊紫娟、楊少廉、楊武璋、楊宜璋、楊佳達、楊王金花、楊健男、楊憲忠、楊漢堯、楊玉萱、楊惠瑜、楊千慧、楊宗衡、楊美華、楊惠玲、李信璋、李泓寬、李妍姿、李妍卿、李芝穎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