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