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萬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萬春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萬春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年9月16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分別依同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應屬正當;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拘役刑、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6月19日│108年4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緝字第224、22│8年度偵字第4202、429│8年度偵字第4202、429│││5、226、227號│1、4539號│1、4539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2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958號│8年度執字第3429號│8年度執字第3429號│││├──────────┴──────────┤│││編號2、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80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中旬某日│108年4月22日│108年3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2853號│8年度偵字第2853號│8年度偵緝字第224、22│││││5、226、227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64號│108年度簡字第564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64號│108年度簡字第564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11月28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84號│8年度執字第2884號│8年度執字第2957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80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緝字第224、22│8年度偵緝字第224、22│8年度偵緝字第224、22│││5、226、227號│5、226、227號│5、226、227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108年度花簡字第407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957號│8年度執字第2957號│8年度執字第2957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4202、429│││││1、4539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0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3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