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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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總重零點 陸伍 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6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6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晶體、白色細晶體各1包(驗前淨重合計0.77公克,共取樣0.12公克,驗餘總淨重0.6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1090083611號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卷第99頁),足認扣案之白色晶體、白色細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