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蔡林月 女上列當事人與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因撤銷房屋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