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洪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001274,140元97年10月9日12%自97年11月10日起至98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自98年5月10日起至9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