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廖奎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小字第16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謹瑜
書記官蕭亦倫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
司
訴訟代理人徐聖弦
被告廖奎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49,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徐聖弦
被告廖奎景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蕭亦倫
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