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34號聲請人 李兆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應具公司章並列出每筆股票票號含檢查碼、張數及股數等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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