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汪國華」或「 陳祖培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