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390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