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臺春成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見本院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卷第18至21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