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列舉式■應於七日內預納__費用新臺幣■金額轉換■。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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