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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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黃若淇 即稿定了有哏行銷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