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俞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俞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562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遂於民國100年4月12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9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傳喚證人之必要,於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93號裁定撤銷上開100年4月12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被告於100年7月22日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復自白犯罪,本院即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以100年度訴字第1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部分犯罪事實尚待釐清,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述本院100年
7月22日100年度訴字第165號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黃翰義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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