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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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英傑 即老魯記法定代理人曾英傑
老魯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英傑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王舜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兼法定代理人 張宏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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