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曜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曜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曜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且均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等事實,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4月23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而附表編號1部分,雖前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2年1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詐欺罪、詐欺罪,又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分別為000年0月間、110年6至7月間,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9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112年11月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112年11月25日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號(已執行完畢)2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0年6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3年3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3年4月23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99號編號2至3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3詐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110年7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3年3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