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或請釋明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與主張住所及收據不符部分。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8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1)×43×10=8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9年11月1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7年11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7年11月20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倘聲請人主張支出確實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其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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