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00號原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許 仙女、永達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 許袖群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先位聲明第1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若干元』」之記載,究竟明確金額為何。
二、備位聲明第1項「被告黃許仙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若干元』」之記載,究竟明確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