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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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409號債權人SOLISJENIPHINEFRANCO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PALADANJEFFREYPEREZ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SOLISJENIPHINEFRANCO、債務人PALADANJEFFREYPE
REZ護照號碼,並請提出本件借據完整之中文譯文影本、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另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與請求金額不符)。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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