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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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65號原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訴訟代理人 李慧君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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