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受理民眾 唐義君 拾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乙案,經偵查後無法查獲特定人士涉案,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428號簽結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唐義君於113年2月17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內拾
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遂送警處理,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何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428號簽結在案,有簽呈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587、0.175、0.450、0.405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0.577、0.160、0.440、0.392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587、0.175、0.450、0.405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0.577、0.160、0.440、0.39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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