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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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湯成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湯成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上午
9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聖保祿醫院一樓領藥處,因排隊領藥問題與 郭蘭英 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瘋婆子」、「幹你娘老機掰」用語辱罵郭蘭英,足以貶損郭蘭英之人格,因認被告潘湯成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郭蘭英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