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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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壽因施用毒品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壽因施用毒品案件等二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伍壽因施用毒品案件等二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信旗┌───────────────────────────────────────┐│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100年6月│本院100年度│100年11│臺灣高等法院│101年1│││一級毒│刑7月│6日│訴字第2402號│月30日│100年度上訴│月30日│││品│││││字第3764號(│││││││││程序判決)││├─┼───┼───┼─────┼──────┼────┼──────┼────┤│二│施用第│有期徒│99年8月4│本院101年度│101年7│本院101年度│101年7│││一級毒│刑7月│日│訴字第780號│月6日│訴字第780號│月27日│││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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