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孟偉上列聲請人與黃苠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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