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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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宗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
2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104年11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4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5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③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至②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前揭③之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4月2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5年3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