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宋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5,339元(計算式:555地號土地面積4,083.44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十四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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