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678號債權人 吳勝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旦清 、 潘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欄之記載。
㈡提出本院110年度原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