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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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黃逢珍 被告 曾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7,474元(計算式:
5067.82×14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與被告曾英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