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黃逢珍 被告 曾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7,474元(計算式:
5067.82×14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與被告曾英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471 號裁定(107.08.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調 字第 233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