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許瑞坤
林愛淑 被告 陳金蘭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許瑞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6,468,88
1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原告許瑞坤追加林愛淑為原告,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瑞坤2,851,450元本息,並應給付原告林愛淑3,617,441元本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68,8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扣除免納之裁判費29,314元(原告許瑞坤部分),尚應補繳35,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