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81號原告 詹清江
詹來傳 詹金山 詹相恩 詹世恩 詹錦松 詹錦瑜 詹德隆 詹德旺 詹志遠 詹新長 詹震謙 詹德興 詹孟恩 詹立偉 詹孟翰 詹嘉忠 詹勝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被告 詹江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