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九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3日│95年9月13日1│96年3月6日│││15時20分 許回 │5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及│機關│嘉義地檢署95│嘉義地檢署95│嘉義地檢署96││查年││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3││案度│年字號│1329號│1329號│0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案號│95年度訴字83│95年度訴字83│96年度嘉簡字││事││2號│2號│511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定││95年度訴字83│95年度訴字83│96年度嘉簡字││日│案號│2號│2號│511號││期├───┼──────┼──────┼──────┤││確定│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4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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