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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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請人林OO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二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現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讓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予林應專,為保留開庭錄音為證,以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金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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