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德指定辯護人郭釗偉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45、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本院訊問時及準備程序中固稱坦承犯行,然坦認內容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迥然相異,另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情節均予否認,惟本案有證人即同案少年簡○○、席○○、古○○、林○○及證人即買家楊子瑩、 張鵬偉 、 温軒慶 、 葉泰宏 、 吳志宏 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涉犯之販毒次數多達9次,又其所辯情節與上揭證人所述內容均有出入,以本案刑責之重,暨其前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訊問時之認否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為規避本案審理而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6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著自10
7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