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39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