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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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 李忠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束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就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合計應徵14,74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費7,950元,尚應補繳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