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太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被上訴人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7萬3,180元,有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5,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