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秀甘
彭瑞宜
彭瑞桔
彭廷楙
彭婉琳
彭靖媛
彭建霖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維煌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廷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可受判決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115元(依上訴人民國110年11月1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表一所示就上開聲明不服之編號1至5號之總價額合計為106,674,690元,而上訴人7人請求均依由上訴人彭秀甘、彭瑞宜、彭瑞桔、彭廷楙等4人各5分之1之比例、上訴人彭婉琳、彭靖媛、彭建霖等3人各15分之1之比例〈即被上訴人未獲分配〉,而本院判決上訴人等7人係分配取得總價額僅為6,395,575元〈即為以上開編號1至3號之價額7,674,690元,再乘以上訴人等7人應繼分合計為6分之5計算之數額〉。是以合計為4,279,115元(即上開編號4、5號合計之3,000,000元,再加上7,674,690元-6,395,575元=1,279,115元之數額),此部分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5,058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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