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書香大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縣○○鎮
○○街○○號5樓建物的所有權人。依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規約,住戶每坪管理費40元,如未在規定之日前繳納,應
加收年息百分之10之遲延利息。被告應繳納之每月管理費
為新台幣(下同)1200元。
2被告自民國95年2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95年2月至97年3
月期間,計26個月積欠的管理費為31200元(1200×26=
31200),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31200元,及自97年8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組織
報備證明、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建物登記謄本、
計算明細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200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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