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 曾星翔 被告苗栗縣僑育國小法定代理人 李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