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699號原告 黃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廖秀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古廖秀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查被告古廖秀麗業經法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此有戶籍謄本可證。是被告古廖秀麗應無訴訟能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古廖秀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顯有違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為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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