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1號原告 黃琮文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被告 黃淑卿
黃若綺 黃錦雯 黃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4,351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5=4,864,35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黃玉完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及數量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6,924,796計算式=773,000元/坪×72.38平方公尺×0.3025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近、同為一樓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77.3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2.38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6,924,796元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4)2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40)8,447計算式=6,000元/坪×186.17平方公尺×1/40×0.3025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相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0.6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86.17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8,447元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81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4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935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401,1006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317中華郵政公司板橋中正路郵局帳戶存款217,8358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9509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768,423遺產總價額24,32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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